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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超额收取服务费?退!

文章来源:法治网    作者:马利民 江黎       发布时间:2025-11-02 20:42:10    浏览量:5次

 见过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借款人起诉出借人你听说过吗?近日,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寿安法庭就收到这么一件“特别”的案件,这起案件中,借款人起诉出借人退还超额支付的款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时间回到2023年,肖某因资金周转两次向杜某借款,杜某向肖某转账37,100元。此后,肖某多次通过微信偿还借款,累计向杜某转账49,400元。肖某认为其还款金额多于借款金额,遂要求杜某退还超额偿还的款项。但杜某称自己为贷款中介,对肖某的每笔借款收取10%的服务费,肖某本金之外的偿还金额系支付服务费以及逾期还款的损失。

 庭审调查中,肖某称其曾向杜某出具借条,并约定过利息,但具体如何约定的已经记不清楚。杜某则坚称二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仅仅约定服务费,款项出借期间是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其他费用,在实践中可能以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目体现,上述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 本案中,杜某收取的服务费相当于月利率10%,明显畸高,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支持此类变相获取高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借贷关系成立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肖某与杜某两笔借贷关系成立时前述利率为3.45%,按年利率13.8%(3.45%×4)计算杜某在肖某借款期间可收取的合法利息为1,438.15元,肖某额外支付的10,861.85元款项属于非债任意给付,杜某受领后构成不当得利,本院遂判决杜某予以返还。杜某在收到判决书后主动联系肖某履行了判决内容,及时退还了案涉款项。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虽然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其标准不应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律规定的红线,一旦超出法定标准,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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