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亡债销”是真的吗?四川蒲江法院以案说法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法治网 编辑:李老师 发布时间:2025-11-02 20:43:45 浏览量:986次
“人亡债消”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近日,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就办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2019年至2024年期间,林某因养猪、养鱼业务需要,先后在丁某处购买饲料,但未足额支付饲料款。2024年7月,经林某与丁某对账结算,确认林某尚欠饲料款166,708元,林某当日出具《欠条》一份。
2025年3月,丁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陈某系丁某之妻、丁小某系丁某之女,两人作为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丁某去世后,向林某主张债权。林某虽未否认欠款事实和金额,但一直采取拖延战术,仅在陈某、丁小某催款后,通过微信向丁小某支付了货款3,000元,之后以无钱还款为由对其余货款避而不谈。陈某、丁小某将林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林某欠付货款事实清楚,林某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陈某、丁小某作为债权人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该笔债权依法享有继承权。故陈某、丁小某要求林某立即支付尚欠货款163,70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债权人意外去世后,该债权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环节,原债权人未立有遗嘱,且无父母在世,依照法定继承,其妻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案涉合法债权,可以作为原告要求债务人支付欠付货款。 也就是说,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可继承性,并不会因为债权人的死亡而消亡。债权人死亡,其拥有的合法债权将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获得,继承人有以原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 同样,如果债务人死亡,也不意味着债务的必然消亡。若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继承人则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载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综上,人亡债销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债务人不应存着侥幸心理认为可以不用清偿债务,债权人也不必过分担心债权因此丧失。合法的债权债务均不会随着债权债务人的离世而烟消云散。








